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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闹入刑的问题
近年来医患纠纷不断发生,由此引发的“医闹”也是人们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国家为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因医闹而造成社会重大损失的将入刑。
(一)什么是医闹?
医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学界对于医闹的定义尚未统一,大多数学者认为医闹是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同时,也有职业医闹也混杂其中,从中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医疗秩序。
(二)医闹入刑的法律依据
2015年8月29日,当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自此,医闹正式入刑,政府也将从刑法层面打击医闹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医闹”并非只能适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一罪名。司法机关通常是根据“医闹”的具体情形,再确定以什么标准对相关人员适用相应的罪名。
(三)广东地区的三个典型判例及律师观点(引自公众号“广州律协”)
案例1:寻衅滋事罪,案号:(2017)粤0513刑初38号。
法院查明,2016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卢某、胡某将因驾驶摩托车摔伤的陆永林送到汕头市中心医院潮阳耀辉合作医院急诊科治疗。在候诊期间,被告人李某要求正在给病人看病的内科医生被害人郑某为陆永林医治,被害人郑某向其解释需等候外科医生处理,但被告人李某不听解释,对被害人郑某进行恐吓,阻扰被害人郑某给病人看病,并用手推打被害人郑某致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期间,被告人李某任意毁坏该医院部分科室的门牌、输液架等设施(经鉴定,被毁坏物品的损失价格合计2163元)。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该医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律师观点: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毁损公私财物,虽然也妨害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但由于犯罪主体仅有一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判处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主体要求不同,前者对人数没有要求,后者要求三人以上;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责任承担不同,前者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犯罪的地点不同,前者一般发生在候诊室、急诊室、医疗机构门口等场所,后者一般发生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非公共场所;在犯罪人的行为均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2:故意伤害罪,案号:(2016)粤5381刑初299号
法院查明,2016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梁某因认为被害人陈某甲于前次看病时所开的针剂有问题,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找到被害人陈某甲后,经确认陈某甲就是开药的医生后,拔出裤袋的水果刀刺向陈某甲胸部,梁某将插入陈某甲身体的水果刀拔出准备再刺时被陈某甲及时用右手握住刀刃而没有刺入被害人身体,陈某甲大声呼救,闻讯而来的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当场用凳叉住被告人梁某将其控制并报警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因认为被害人陈某甲开具的针剂有问题而在裤袋揣着水果刀去陈某甲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报复,致陈某甲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观点:梁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属于后果严重,应当作为故意伤害罪处理,又扰乱了医院正常的秩序,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应该对卢某某从一重罪处罚,判处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扰乱公众秩序不同的主体不同,前者没有人数的要求,后者要求 3 人以上符合聚众的情形;两罪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后者是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入罪条件不同,前者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后者对伤害程度没有要求。在责任承担面,前者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对案例1和案例2中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应当结合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寻衅滋事的起因多为偶发性的,一般来说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偶发言语不和、肢体碰撞或者逞凶斗狠;犯罪对象不固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任意毁损医院财物。而故意伤害罪一般都是有目标和明确的伤害对象,如因对治疗方案、诊治效果等不满产生医疗纠纷后蓄意报复,殴打相对特定的医务人员的,达到轻伤以上标准的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号:(2018)粤1403刑初44号
法院查明,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晋于2月23日纠集杨某、唐某、吴某、刘某、罗某等几十名亲友并携带赖某某事先制作好的内容为“赔我人命,还我公道”的横幅从梅州市大埔县再次来到梅县区中医医院与医院方协商。被告人赖某某等人在梅县区中医院大门入口左侧私设灵堂,由张某1身穿白色孝服手捧赖某4的遗像,被告人赖某晋、赖某某父子在遗像前烧香烛、纸钱,被告人赖某英等家属在遗像前祭拜并大声哭喊“赔我人命,讨回公道”。被告人赖某某意图在医院内拉横幅被在场民警劝阻,当晚1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赖群英等人在医院内空地、医院门口及医院外道路上大声叫喊“还我人命”,被告人赖某某还不顾道路上的来往车辆在斑马线上来回走动叫喊,经现场民警劝阻后被告人赖某某等人仍滞留在医院门口至22时离开。
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组织策划纠纷赖某1等多人在医院内外进行纠缠、哄闹,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观点:赖某某,组织策划纠纷赖某等多人扰乱了医院的医疗秩序、交通秩序,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造成了严重后果,故法院判决组织策划的首要分子赖某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案就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医闹部分作出的判决,主要特指聚集多人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触犯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疗型聚众扰乱秩序罪要求聚众实施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并且情节达到严重的程度及造成严重损失。
首先此罪要求达到聚众的要求,即首要分子通过组织、策划、指挥,纠集特定或不特定的三人以上多数人同一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其次要求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违规将尸体摆放在医院大厅或者病房、急诊处、ICU等处;在医院门口或者大厅设置灵堂、悬挂条幅、摆放花圈、高声哭丧、高音喇叭呼喊;故意毁损医院设备、病历等文件资料;恐吓、谩骂、殴打医院的医务人员。行为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就可视为已经扰乱了医疗秩序。
情节严重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是目前法律并未就何种属于扰乱医院秩序的严重情节做出列举,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意见,我们可以尝试列举以下扰乱医疗秩序的严重情节:组织者、参与者人数众多的;扰乱导致医疗行为无法开展的;医闹持续时间长的;堵塞交通致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破坏交通秩序影响通行安全;以医闹为职业进行牟利的;社会影响恶劣的等。
上一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关于房产分割的认定 下一条:借条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